海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服务(海南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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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1、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规定着重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相关权益。第一条明确,该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办法等,旨在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确保公民、寺院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以下简称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4、在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的寺院实行民主管理,通过设立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民管会)来保障其内部事务的有序进行。根据条例,民管会由教职人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实行集体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
5、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政府对寺院及其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首先,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需将寺院基础设施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六条)。
6、在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中,第五章专门阐述了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职责和运作。该委员会旨在加强公民对寺院佛教事务管理的民主监督,确保其有效进行。根据条例,每座寺院都需设立监委会,它是由寺院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组成,选举产生过程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的海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辖共和、贵德、同德、贵南、兴海五个县。自治州首府设在恰卜恰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将第三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二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对对藏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
海南藏族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规定着重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相关权益。第一条明确,该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办法等,旨在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确保公民、寺院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有些地方的满族夫妻允许生育第二胎。这个是要分地区的。大多数发达地区的城镇人口,即使是满族人也和汉族人同样的生育政策。但是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或者农村,政策有可能放宽一些,允许生育第二胎,但一定要间隔五年以上。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那么无论是否为少数民族,间隔五年可以申请第二胎。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的海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辖共和、贵德、同德、贵南、兴海五个县。自治州首府设在恰卜恰镇。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3、在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的寺院实行民主管理,通过设立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民管会)来保障其内部事务的有序进行。根据条例,民管会由教职人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实行集体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