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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抵押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 2、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有什么法律后果?
- 3、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 4、眉山永毅法律怎么样
- 5、谁有权追索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如何确定?
- 6、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怎么规定的?
抵押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只能务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果是多个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权人不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如果是多个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可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担保人有追偿权,担保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清偿债务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债权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有什么法律后果?
“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大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
一般进行商标抢注是违法行为,情况不严重的话,那法院一般会宣布进行恶意抢注的商标是无效的,且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恶意注册商标很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市场经验情况。
律师解恶意抢注商标的后果是最终会被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并且被侵权人可以向恶意抢注的一方申请民事赔偿。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我国的商标法有这样的规定:恶意抢夺商标就是指利用不正当的手段,率先抢夺他人的商标,抢先一步注册。或者是看到他人的商标,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就想利用这个商标,抢先一步注册。简单一点来说就是申请商标的人,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率先的注册他人已经使用过但是却没有注册的商标。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汉斯凯尔森是20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他对纯粹法学和国际法有着深入的研究。作为新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提出了规范法学的概念,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他的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民法学的泰斗有:江平(1930—— ),最负盛名的民商法专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负责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
3、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何家弘,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返回北京后当建筑工人。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4、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眉山永毅法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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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追索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如何确定?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在婚姻存续期间,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上。首先,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无论婚姻状态如何,父母都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顾。
符合相关条件的,不离婚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费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
追索抚养费的管辖的确定是,离婚追索抚养费的管辖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怎么规定的?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根据规定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如下: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作为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司验资账户和公司债权债务等来判定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资金从验资账户中抽逃,损害其它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