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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若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视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然而,如果当事人确实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申请顺延期间。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4、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6、当事人逾期提出 管辖异议 的处理 《 民事诉讼法 》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不意味着答辩期满后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只是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即使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也并义务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