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符区免费律师咨询(祥符区免费律师咨询电话)
本文目录一览:
元照律师思想主张
元照律师的思想主张强调律行与净土并重,他以这两者为修行的核心。他对门徒教导:“生时要弘扬戒律典范,死后寻求安养,平生的修行成果,就在于这佛法之门。”他认识到,对于当世的教化,讲说是有效的,但对于长远的影响,著书立说更为重要。
元照主张律、禅、教三学一体,认为律、教、禅虽各有名号,但都源于同一核心,强调无分别修学。他倡导律学与净土学的结合,并通过著书立说、造像讲学、传戒等多种方式弘扬佛法,受到广泛尊重,连苏东坡也受其影响为家人作画供养弥陀佛像。
元照还提倡律、禅、教三学的源出一理,他指出,律是佛的制定,教是佛的教诲,禅是佛的示现。这一思想源于慈愍慧日大师,并强调律、教、禅虽名不同,但都源自同一心,主张无分别地进行修习,体现了他对三学和谐修行的主张。
在神悟的劝导下,他致力于阐明“法华”宗旨,弘扬四分戒律,因此他游历温、台二州,深入参学。元丰元年(1078年),元照在西湖雷峰寺接受广慈慧才的菩萨戒。此后,他广泛研习南山一宗的律学,搜集道宣的著作,编纂了“南山律师撰集录”。他过着简朴的生活,手持乞食的布袋,常在市集行乞。
元照律师元照著述
元照律师在律宗研究上也有所建树,他针对道宣的“行事钞”争议,撰写了“资持记”,与允堪的“会正记”并列为解者中的代表作。
元丰元年(1078年),元照在西湖雷峰寺接受广慈慧才的菩萨戒。此后,他广泛研习南山一宗的律学,搜集道宣的著作,编纂了“南山律师撰集录”。他过着简朴的生活,手持乞食的布袋,常在市集行乞。元照在灵芝宗福寺专心著述。
在元照之前,道宣的《行事钞》在唐宋时期已有六十余家注释,其中允堪的《会正记》和元照的《资持记》最为人称道。允堪在庆历年间(1041-1048)主持钱塘西湖菩提寺(后称昭庆寺),撰写了《会正记》,专门针对南山的《行事钞》。
北宋时的律宗泰斗元照律师就是一位并重律与净土高僧。元照律师(公元1048~1116年),字湛然,俗姓唐,浙江余杭人。元照自幼就跟随钱塘祥符寺的慧鉴律师做了沙弥,十八岁时,元照在当时的度僧考试中脱颖而出,得以正式受戒出家。
元照律师,宋代高僧,广研《法华》义理及南山律学,发大誓愿于娑婆秽土五浊恶世作世间导师,令一切众生入于佛道。后来读到《高僧传》中慧布禅师传记,慧布禅师说:“西方国土虽然清净,但却非我所愿。假使生在净土莲花中受乐,何如在所迫世界三途极苦之处救度众生!”这更坚定了他当初的想法。
元照,字湛然,俗姓唐,浙江余杭人,是北宋时期弘传律宗和净土教的一位高僧。他幼时依钱塘祥符寺慧鉴律师为童行(沙弥候补者),治平二年(1065)遇度僧考试,因通诵《妙法莲华经》得度,时年十八。熙宁元年(1068)和同学择瑛从神悟处谦(1011~1075)习天台教观,同时博究诸宗,而以戒律为主。
苏州哪里有专为打工人而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啊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拨款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旨在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以及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帮助而未聘请的特定人员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下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援助中心待遇的条目化改写: 法律援助中心不向接受服务的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是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肯定有作用,只是作用有大小;如果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申请法律援助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性质不同:法律援助中心是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基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正常的民间借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提起民事诉讼两个方法解决。现在人跑路了,那就只剩下提起民事诉讼这个方法了。请社会律师挺贵的,打工人不容易,建议去法律援助中心找法律援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