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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的途径有哪些?
- 2、黄福玲个人简介
- 3、王灏王灏,律师
- 4、朱帮全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5、毕文强基本资料
什么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的途径有哪些?
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正常途径 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
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正常途径 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特殊途径 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以下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判决。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清偿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强制履行原则以及履行的效益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债务清偿的意思是:对欠款的偿还。详细解释如下:债务清偿是一个经济术语,具体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偿还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关于债务清偿的事情,例如某人借款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偿还,这就是债务清偿的一个例子。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偿还的行为。详细解释如下:债务清偿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当个人或企业无法一次性偿还所欠款项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计划进行偿还。这个过程就是债务清偿。它是债务关系结束的必经之路,也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过程。
债务清偿的定义: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以消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债务清偿的重要性:这一过程不仅是企业负债经营旅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企业实现连续负债经营的基础。同时,它也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重要财务活动。
黄福玲个人简介
黄福玲是一位拥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讲师,目前在山东政法学院担任教学工作。她于1992年和1995年分别在中国的曲阜师范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完成了文学与法学双学士学位的学习。之后,她在2009年进一步深造,取得了山东大学颁发的法律硕士学位。
王灏王灏,律师
1、王灏,律师出身于1953年5月,拥有大学学历,1988年获取律师资格。从1991年起,他专注于研究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与规则,1993年参与辽宁省加入WTO对策研究,关注如何使用贸易措施保护国内产业。1995年起,他开始研究国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立法,1996年多次参与国家级保护国内产业安全方面的课题研究,共十多项。
2、作为公司的重要副手,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王灏同样持有高级经济师职称,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他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曾任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副经理等多个职务,后在北京市国资委等多个国有企业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
朱帮全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帮全,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1965年11月生于山东省广饶县,198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同年,他考入山东大学,师从李德征教授,攻读硕士学位。1989年,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的7月,朱教授到山东建材工业学院开始了他的教学生涯。
朱帮全教授现任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社会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等职,具有丰富的学术和实践经验。学院还拥有多位具有显著成就的教师,如侯中华副教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袁曙光副教授在诉讼法学领域有深入研究,朱海波副教授则在学术交流和法律实践领域表现出色,曾赴香港进行访问交流并担任法律顾问。
社会法研究所的领导者包括所长朱帮全,副所长李蕊和张德军,他们共同推动研究所的发展,为教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持。
毕文强基本资料
毕文强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1975年出生于山东曲阜,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士学位。他先后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和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于2001年正式执业。目前,毕文强担任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管委会主任以及社区房产业务部的首席律师。
毕文强向记者介绍,据他了解,体现业主自治精神的业主委员会,其在实际中的操作过程举步维艰,集中表现为物业服务用房移交难、物业资料移交难、处罚实施难。因此,毕文强建议,破解业委会困境还需法律给力。
”毕文强认为,业委会顺利运作需要全体业主的信任与支持。
毕文强律师建议当业主拒交物业费时应当合情合理,使用法律的武器合法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