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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徐辉律师怎么样
因此海门徐辉律师是一位资历深厚、业务精湛、敬业负责的优秀律师。
徐辉的工作分工经历如下:在2006年2月至2008年2月期间,他主要协助负责沿江沿海开发工作,重点关注江海岸线资源的整治和开发利用;同时,他还协助管理人才引进(引智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和职业教育事务。从2008年2月至同年12月,他的职责范围扩大,涉及农村经济、劳动和社会保障、政法工作。
你可以要求法院将此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要公安机关立案就能抓到。
他有偿付能力的话,可以让法院冻结账户,资产啊。
目前只有法院强制执行,需要你去法院投递检票。
搭便车出事故,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搭便车出事后,如果驾驶员有过错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驾驶员也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过错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搭便车出车祸,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若事故是由其他车辆的原因(全责)造成搭乘者伤害的,则自然由其他车辆担责。若搭乘车辆有过错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无偿运输合同成立后,无偿搭乘人虽然无需支付运输费用,但机动车保有人仍须负有安全运输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反之,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处理无偿搭乘行为中的损害赔偿时,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人和无偿搭乘人的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赔偿比例。
搭便车出事后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的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需要满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这两个条件时成立。
搭便车出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事故是由其他机动车造成的,则由对方负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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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高鑫鑫律师解上班路上因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算作工伤: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本人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如属于中端骨折,愈后良好,无后遗症,也就算10级。但如果伤到关节,或者临近关节,治愈后还是有影响的,应该算伤残,一般定到10级、9级。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中端骨折还是远端骨折,是否影响关节。如没有影响,也就10或者9级;有影响,最多能够定到8级。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