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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和“消费者的权利”的...
1、案例三: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究竟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2、法院审理认为,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但从客观上看,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
3、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肖像权。
4、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抚养权、受教育权等。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5、我国的消费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这个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九项最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知悉、服务权。自主选择(意思自治)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请偿权。维权组织(结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