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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文但不构成危害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在缠访过程中,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案件。马某、赵某系邻居。2000年时赵某之女(年仅11岁)伙同马某之女(年仅10岁)偷走了马某家的两万余元。马某认为赵某之女的盗窃行为系赵某教唆,遂要求阿克苏市公安机关追究赵某刑事责任。
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明确答案:认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故意; 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行为,即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所伪造的文件应当是国家机关公文,具备公文的形式要件和法律效力;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或者信誉。